2017年全省定向推荐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注:请有意向的同学到各自所在学院报名!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印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9〕2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组通〔2012〕147号)精神,现就2017年从部分高等学校毕业生中定向推荐选聘大学生村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选聘数量、职位
(一)选聘数量。2017年全省定向推荐选聘大学生村官500名。
(二)选聘职位。选聘的大学生全部安排到建档立卡贫困村工作,主要担任村文书或村党组织副书记、村主任助理。
二、聘期及期满流动政策
(一)聘期。聘期两年。
(二)期满流动政策。新选聘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可通过定向招录方式录用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公务员,其余人员通过考核招聘方式全部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选聘条件
(一)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学生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
(四)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组织纪律观念强;
(五)自愿到农村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符合上述条件,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的,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农村紧缺专业及自愿回原籍的大学生优先选聘。
四、选聘原则和主要步骤
定向推荐选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布公告(3月29日至4月10日)。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拟开展定向推荐选聘的高等学校发布选聘公告,宣传定向推荐选聘有关政策。
(二)学校推荐(3月29日至4月10日)。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报名,经学院推荐,学校党委组织部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报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审核单位签章的学校推荐登记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学生证、党员证明、担任学生干部证明、获奖证明等)。
(三)资格审查及面试(4月10日至4月28日)。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高等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进行面试。
(四)确定拟聘用人选(5月2日至5月5日)。对资格审查并面试合格的,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有关市(州)、县(市、区)意见后,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函告相关高等学校。
(五)签订协议(5月6日至5月20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拟聘用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校推荐登记表、身份证、学生证、党员证明、担任学生干部证明、获奖证明等)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聘用协议。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培训上岗(7月3日至7月14日)。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并分配上岗。到报到规定时间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的聘用人选,取消聘用;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聘用。
五、待遇和管理
(一)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补贴,按《关于调整大学生村官补贴的通知》(川组通〔2014〕52号)文件规定执行,研究生每月补助26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2200元,民族地区分别增加200元。年底考核合格的增发1个月补贴。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
(二)选聘到村任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按规定享受加分优惠政策。
(三)选聘到村任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考录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任期计算工龄。
(四)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五)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官进行示范培训,各市(州)、县(市、区)组织部门每年对其余大学生村官进行普遍培训。
(六)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聘。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